宋代作为封建社会中发展较为迅速的一个时期,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等方面相比较之前,都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而宋代的法律制度就能够充分地反映出这些新的变化和提升。宋代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与其他朝代不同的特点,并且对于后世各个朝代制定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宋朝的法律制度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法律制度繁多,实行以敕代律。
宋朝初期的时候,在整个的法律制度中,《宋刑统》是当时的主要法律文献,这是宋太祖认为五代混乱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让窦仪等人按照《唐律》的模式所制定的,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行过程中,却并不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也相对较差,所以到了宋太祖的时候,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就不断的发布新的法律制度,由于不同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也存在差异,因此后来的宋代统治者也在不断的颁布新的法律制度,这就造成了宋朝法律制度繁多的情况。
宋代所颁布的各种新的法律制度都是以敕、令、格、式等四种形式,在《宋史·刑法志》中对这四种形式进行了如下解释:
“禁于已然之谓敕 ,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 ,使彼效之之谓式”。
而宋代颁布的大部分法律制度都是根据已经发生过之后的事情制定的,因此大部分都为敕,大量的编敕的出现,使得原来居于正统位置的《宋刑统》受到了十分严重的冲击,一直到宋仁宗掌权期间,便开始设立了专门的编敕所,将宋代历年来所颁布的敕令进行统一编排,从而让其成为了正式的法令,并付诸实施。到了宋神宗掌权时期,则直接规定了采取以敕代律的方式。这成为宋代法律的一个独特之处。
皇帝直接参与法律审判,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由于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通过兵变造反才登上了皇位,因此宋代的统治者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开始不断的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权利,而中央集权在法律方面上的表现就是皇帝直接对于立法进行参与,颁布众多的敕令来加强自己对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同时许多的审判活动皇帝也直接的进行干预,进一步将司法权力收归到中央。
从宋太祖时期,就开始每天亲自参与到监狱中的囚徒管理等事务当中,在宋太宗时期,皇帝直接设置了审刑院,并且由皇帝直接进行管理,在仁宗时期,宋仁宗也经常直接进行相关案件的审判。皇帝直接地参与到法律审判的过程中,是宋代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体现。
民事立法及诉讼法丰富,体现了经济的繁荣。
由于我国古代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因此我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大都是倾向于各种刑法和实体法,针对于民法和诉讼法这两方面方面的法律却是较少,在《宋刑统》中,大部分也都是刑法和实体法,民法和诉讼法的部分相对较少。
但是随着宋代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宋朝的社会经济相比之前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萌芽已经产生,各种夜市、草市也逐渐增多,这样就带动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在频繁的经济往来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民事的纠纷,这时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的制度来对于人民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和约束。
此外,宋代自身还面临十分严重的内忧外患问题,人口迁移十分的频繁,由此也带动着宋代的房屋买卖和典当等行业的发展,由此也使得北宋社会的民事关系更加繁多复杂,为了更好地进行民事之间的管理,宋代统治者也先后颁布了各种关于民事事件的调整法律,也制定了较为合理的诉讼法律和诉讼制度。
民法和诉讼法的相继出现,这体现了北宋时期经济的繁荣,这也是我国的在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的飞跃,体现出宋代法律的重要意义